|
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年度主题是"消费和谐"。在今年尚未结束的"两会"上,有代表也提出了维护
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议案。可见,消费者在现实生活的消费过程中,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不和谐音符。出租车的候时费就是其中
之一。在"3·15"这个消费者维权日子里,我们不妨掰扯掰扯这个问题。
当你乘坐的出租车在公路上堵塞时,计时表一分一秒地跳动,你不仅要承担时间的 浪费,还要担负金钱的损
失。此时,你一定有种不公平的感觉:凭什么要我承担损失?
一位交警明确告诉记者,交通堵塞不是司机的过错,也不是乘客的过错。既然如此,为何让乘客一方来承担
呢?这合理吗?就此,记者先后与律师和出租车司机探讨了几次。
某律师事务所赵先生说:"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在乘客上车时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也就是
说,乘客上车就意味着同意接受由物价与交管部门规定的计程表价格。这个合同内容的权力义务好像是来源于乘客的自愿接受
,不是别人强加的。其实不然,从此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除了目的地由乘客选择外,车价、计价方式、标准、条件等都不是
乘客与司机(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法律上,这叫"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虽然也是合同,并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但是,由于乘客在这样的消费情况下无可选择,只能被动
接受,所以,法律对这种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的限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能为所欲为,一个人说了算;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的
权利。
那么,司机所提供的合同条款公平吗?不公平!《民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自己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
后果负责;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按照公平的原则确立各自的责任。
如前所述,出租车的"候时费"产生的原因是交通堵塞。而司机和乘客对交通堵塞的产生都没有过错;要说
错,也是公共设施没搞好,或者是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或者说是车太多了,但这都怪不到乘客和司机的头上。所以,让交易中
的一方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显然极不公平,也不合理。
另外,在这个不公的合同背后,还有管理机构的存在,是他们共同制定了这样一种合同,并由司机来和乘客
签订。
一位司机说:"我们也不愿意堵车。堵车看上去我们受益,其实经济损失要比乘客多。"这位司机给记者算
了一笔账:候时是5分钟算一公里,就是说5分钟乘客要付2元的费用;堵60分钟我们才得24元。如果正常行驶,一个小
时拉四次短程就是40元(起步价为10元)。退一步讲,一个小时最少也能挣35元,最多能挣60元。你说堵车对谁有利
?两头受损啊!
是的,司机所属的公司只是和乘客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他同样需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而管理出租车的行政部门在制定部门或行业的收费标准时,应该站在中立的地位,公平公正地对待规章规定
所涉及主体的利益,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如果该事项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不得与《民法通则》,及《合同
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相违背。违背了,就是行政机关强行进入民事领域,将一部分民事主体的财富强行掳夺,赠送给不该得到
的人。这种社会财富的分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也损害了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因此,有关行业及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地考虑一下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出租车"候时费"
分摊方案。陈振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