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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辆适用税额实行最低税额

http://www.sina.net 2007年08月03日 10:08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刘佳实习生黄怀柳通讯员费昌明南宁报道

  记者日前从法制办广西自治区获悉,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简称办法),确定广西车辆适用税额全部为最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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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规定了广西车船税适用法定最低税额标准;二是明确规定了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三是明确了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并规定了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四是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时间。

  其中,《办法》附录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全部为法定最低税额,即:大型客车年税额为每辆480元,中型为420辆,小型为360元,微型为60元,载重汽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为60元,摩托车为36元。而发动机汽缸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税额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比原来降低了12元。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企业车船税不统一的问题。

  据了解,《办法》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处于全国相对低的水平属欠发达地区考虑,以及尽量避免税额提高过大和不减少财政收入的实际出发。《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广西地方税收管理链条,降低征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支持广西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让城乡居民更多的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带来的实惠,以及支持公共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3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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