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北京市政府日前通过并公布了《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办法首次明确因国防动员征用民用运力,政府将给予补偿。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补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