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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可获补贴

http://www.sina.net 2007年11月15日 14:13 产经网-中国审计报


  新华社福州11月8日电(沈汝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城镇贫困残 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规定凡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将获得最高40%的补贴。

  福建省出台《办法》是为了鼓励更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保障残疾人个体工商业主的晚年生活。根据《办法》 规定,对于经营收入低于上年度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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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工资60%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将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15%至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贴比例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提出意见,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规定,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即以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城镇养老保险 金额为依据,核准补贴。沈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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