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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引发的“两会”声音

http://www.sina.net 2006年03月15日 10:51 工人日报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开展了“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活动。这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公布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强烈反响。正在北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部分代表、委员对这些不平等条款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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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郭松海委员认为,既然提供服务,就应对服务项目的安全负责。万一发生安全事故,商场当然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哪能“拒不负责”?

  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陈舒代表提出:像此类丢车情况出现,如果按照场地出租“看管”责任来看,物业公司虽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但也不能全部免责;如果是“保管”责任,赔偿可能还要高。

  除了上述条款,代表委员们还对“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药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就不给代收水电费;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等诸多候选条款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些条款有的使经营者规避了质量担保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的属于强制搭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践踏。

  这些候选条款能够引起出席“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热切关注,充分显示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仍然存在较大问题且需要改进。

  所谓“不平等格式条款”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往往对消费者的权利多加限制,而且在市场交易中愈演愈烈,甚至有了“总有一款适合你”的趋势,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本是平等的,二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也应该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换句话说,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破坏这些原则,从而形成“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出现使交易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发生倾斜,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可见,虽然经营者常常将“顾客就是上帝”这样的“招揽之词”挂在嘴边,但是“上帝”一旦遇到“霸王”,结果又会怎样呢?恐怕只能是“秀才遇见兵”。

  自主选择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它是每个公民自主权的一部分。由于消费者有着不同的兴趣习惯,他们的消费需求和愿望就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有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自由,也有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品或服务的自由。可见,某些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及部分商家强制搭售的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中消协举办这样的“霸王条款”评选活动已经不止一次,但在“两会”代表委员中产生强烈反响并不多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焦点,也恰恰说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当前确实存在较多问题。

  面对商家的“霸气”,“退一步海阔天空”不应该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中消协和“两会”代表委员的点评,也只是对“霸王”的提醒和约束,要想真正消除这些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除了舆论的监督,更重要的还是有关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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