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篇
洗衣店
有案可据:福州市市民胡小姐投诉说,她在3月份将一件去年花3700多元买来的羊毛大衣拿到火车站附近的洋下新村一洗衣店干洗,结果发现大衣上原有的一小块黄色污渍蔓延
到巴掌那么大,并平添了许多皱褶,根本没法再穿。她要求洗衣店赔偿1500元,店家却说,按照洗衣业的行规,最多只能赔洗衣费(30元)的5~10倍,最多300元。店主还表示,这个行规到处都一样。在鼓楼区和台江区的多家洗衣店,包括几家星级宾馆的洗衣部,发现情况确实如此。各洗衣店的店堂内都悬挂着店规、告示,上面一律标明了发生纠纷(如损坏、丢失)时的赔偿规定。如一洗衣店的洗衣票据上声明:“顾客在核对衣物的件数、颜色等是否一致后方可离开,否则恕不负责;在洗衣或运输过程中,如有衣物的损坏、遗失等问题,最高赔偿额为洗衣费的10倍。”
霸王条款: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维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