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为进一步鼓励资源性和有利于技术创新商品的进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经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关税税 率。
此次调整将对58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 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节能产品所需
同时,我国还将以暂定税率形式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 矿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0%,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为5%,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产品为15 %,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为10%,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为10%。
(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