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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针对资源、能源产品
在线国际商报讯 日前,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发布公告,将804类商品归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本轮政策调控重点在于扩大加工贸易禁止类的产品范围,包括化工、金属矿石产品 、木制品等产品在内的资源、能源产品都被列入了禁止进出口行列。根据目录,加工贸易项下的铜等各种有色和黑金属初级原材料都不允许出口,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轻柴油、钴、锡、铀、钍、锆矿砂及其精矿等都被禁进口;焦炭或半焦炭、无烟煤、炼焦烟煤、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其他液化石油气及烃类气等被禁进出口。
此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是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的要求,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的新一批目录。今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公告将自11月22日起执行,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此次公告为准。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据悉,此次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据了解,此次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跟前几个月出口退税率下调、出口税调整等政策一脉相承,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举措。自2004年1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正式生效以来,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并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
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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