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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本报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
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
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
类商品目录》,共有990种加工贸易类产品被列入禁止名单,整张濒危
野生动物毛皮首次
被禁止出口。
依据规定,新增补的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
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
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
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
2008年4月
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
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
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
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
款利率征收缓
税利息。
同时,目录涉及的产品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
业除外。
目录还规定,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
式,并于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开始
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
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2006年第63号公告、第82号公
告所列商品目录停止执行,以本次目录为准,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自2004年以来,商务部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
录。将高耗能、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
资源的商品逐步列入加工贸易禁
止类,目的是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减少贸易顺差。从历次的目
录来看,国家对皮
革行业的调控力度正呈现出逐步加强紧缩的态势。
(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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