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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驻闽记者余峰)近日,泉州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泉州港
石湖作业区石材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扶持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
鼓励加快发展石湖港石材进出口贸易。
根据《意见》,凡石材贸易公司在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设立办事处,
外贸石材年进出口量在5000吨以上者,
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船公司
从泉州港石湖作业区年进出口外贸(按海关统计口径)石材达到3万吨
的和达到10万吨
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0万元人民币。
从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进出口的外贸石材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免
征相关港口规费,引航费按基本港的标准收取,港口管理局引航拖轮使
用费给予优惠20%,移泊费参照内贸船舶标
准计收。
为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运输外贸石材的车辆,可以参照在泉州港运输
集装箱货物的车辆,享受减免市管车辆通行
费的优惠政策。其他凡涉及
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单位和部门,国家有明文规定收费标准的要按照
下限标准收取,没有明
文规定的,一概不准收取费用。
《意见》要求,银行、税务、查验、口岸以及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管
理等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石材进出口贸
易提供便利,促进石材进出
口贸易快速发展。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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