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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5日,欧盟理事会在卢森堡举行的会议上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紧凑型荧光灯(节能灯)再征收
一年的反倾销税,同时决定对由巴基斯坦、菲律宾和越南转运进口的紧凑型荧光灯也征收反倾销税。
2000年5月17日,欧盟对自中国进口的紧凑型荧光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7月19日,欧盟
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对自中国进口的紧凑型荧光灯征收最高达8.4%-66 .1%的反倾销税,征税期5年。2004
年9月1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荧光灯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涉及的国家为巴基斯坦、菲律宾和越南;2005年
6月9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由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出口的紧凑型荧光灯(无论商标是否标明原产于越南、巴基斯坦、菲
律宾)征收66.1%的反倾销税。
就在该反倾销措施于2006年7月到期之时,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又对自中国进口的紧凑型荧
光灯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而且调查期间,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依然适用。2007年8月
29日,欧盟委员会建议对自中国进口的紧凑型荧光灯继续征收一年反倾销税,并将该建议提交欧盟理事会批准。
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损害欧盟企业的利
益。而且,由于反倾销税已经大幅提高了欧盟市场上节能灯的价格,因此该举措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欧盟贸易委员
曼德尔森也坚决主张取消反倾销税,但都遭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委员京特·费尔霍伊根的反对。(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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