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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截止,3302个禁放点设红、橙、黄色标志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 通讯员 黄进明 贺晓锋)下月1日起,市民可到社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买鞭炮了。今日,武汉市政府发布2008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今年允许燃放时段和去年相同
1月27日,2008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开始施行。按规定,今年“禁改限”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在这些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外,其它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允许燃放的时段和去年相同,农历除夕(2月6日)上午8时至晚12时,正月初一(2月7日)零时至晚12时;正月初二(2月8日)至正月十五(2月21日)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
不允许燃放的时段为:正月初二(2月8日)至正月十五(2月21日)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以及正月十六(2月22日)零时以后,限放区内禁止燃放。
2月1日起开始卖鞭
按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将由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1月27日至2月21日。2月1日到2月21日,各零售经营网点可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无证(照)销售烟花爆竹。
今年限放区内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规格较去年无大的变化,基本上是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限放区内确定3302个禁放点
目前,武汉市各区政府规定,在限放区内确定了3302个禁放点 (附后),红色禁放区域1296个、橙色禁放区域426个、黄色禁放区域1580个,并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按规定设置统一的禁放警示标识和负责组织守护。
按规定,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日至15日拘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查实的,有关部门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为:武汉市燃放办:85397898(白天),13007128816(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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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点标志
·红色禁放标志 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等;7.各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橙色禁放标志 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单位;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4.各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黄色禁放标志 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5.各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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