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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反倾销法律体系和反倾销机构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
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就有了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美国形成了包括修正后
的《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条例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及《行政
行为陈述》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 法律体系。
近些年来,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作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被滥用的趋势越来越严重。随之,向世界贸易组
织提起反倾销争端案件的数量也在增长。从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
起了几十起反倾销争端。在这些争端中,有23起经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在这23起反倾销争端中,有13起是针对美
国提起的,其中5起涉及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如日本和欧洲共同体提起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澳大利亚、巴西、智利
、欧洲共同体、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国提起的《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
》案和加拿大提起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等。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规定,如果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以比外国市场相同产品低得多的价格销售外国产品,可对这些进口商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1916年反倾销法》提供的处罚包括
三倍损失赔偿、罚金和监禁。然而,审理日本和欧洲共同体提起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件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用大
量的篇幅证明,《1916年反倾销法》在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专
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1994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的许多具体规则,要求美国应将《1916年反倾销法》与其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又称《伯德修正案》),明确规定
由美国财政部将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款"的方式发放给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国内生产商。该法
出台后,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澳大利亚等11个成员将该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2年9月17日,
专家小组裁定,《伯德修正案》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应予撤销。2003年6月13日,世贸组织仲裁员裁定美国须在20
03年12月27日前使《伯德修正案》符合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定》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然而,美国没有在该期限内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2004年8
月31日,世贸组织公布了仲裁员关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洲共同体、印度、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分别要求适用于美国《
伯德修正案》案减让中止水平和其他义务的8个裁定。根据这8个裁定,这些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对美国进行惩罚。
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企业常怨声载道,纷纷指责美国滥用反倾销措施,但很少对美国的反倾
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没有对美国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进行研究。其实,如果中
国企业认定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政府先与美国磋商,如果磋商不成,
可以将争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多边机制,由世贸组织作出裁定,这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初
衷之一。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不但要精通美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反倾销案例,还要精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
和反倾销争端案例,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的一致性进行深入研究,找出纰漏,据理力争,促使
美国有关机关作出正确的裁定。
中国企业应该切实掌握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利用它来抵制不公平贸易做法,抵制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同时
防止产品在国外被反倾销,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李昌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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