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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管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有诸多猜疑,从时间的维度来讲,2008年8月1日将是一个分界
点--在此之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法理上并不完善;在此之后,游戏规则正式确立,不管你是央企还是民企,也不管你
是外资还是中资,都应该遵循这一规则。
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法则,是所有企业共同的期盼。可能我们已经习惯于在所 谓“经济命脉型”企业的影响
下生活,一旦打破这一旧习,会有些不自然,会恐慌。但要倡导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就应该有勇气向垄断型企业和垄断行为
挑战。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对广大中小企业至少有四大“利好”:其一,有利于中小企业摆脱受歧视待遇。中小企
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中小企业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依赖于某企业或企业组织,则该企业或企业
组织不得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对这些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能与优势企业处于相对平等的状况
,从而增加竞争机会。
其二,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中小企业面对强劲的对手,在技术、资金、品牌上处于劣势,反垄断法
允许中小企业联合起来行动,但这种联合不得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中小企业走向联合,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
可以更好地与跨国公司展开竞争,避免不公平待遇。
其三,有利于中小企业降低制造成本。《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状态,竞争使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技
术创新和产品差异化,从而使企业不断走向强大;竞争也使中小企业能得到更加廉价的原材料、辅料,从而降低成本、增加利
润、增强竞争实力。
其四,有利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往往会受到垄断企业的垄断损害,中小企
业由于自身在经济上的劣势以及大企业违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价值规律的垄断行为,往往会在商品、原材料市场、销售市
场、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制于大企业的垄断,从而造成损害。
8月1日以后,中小企业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依据反垄断法,向国家有关机构举报,甚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等手
段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拿温州来说,这个中小企业大市拥有30多万家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经营消费品的轻工类企业,虽然其内部不
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垄断行为,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却处处可以看到垄断的影子,比如能源、通信、原料等等。难怪温州当
地企业对《反垄断法》的出台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白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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