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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召回”一词在各种媒体上
的曝光率极高。但笔者发现,基层相关部门对于
缺陷食品召回后的处理
力度并不大,而且公众也很难及时了解食品召回之后的处理状况。为此,
笔者认为,缺陷食品一经
召回,有关部门就要视具体情况对召回食品进
行相应处理并向公众发布处理结果。
首先应区别对待企业主动召回与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情况。如果
生产、经营企 业在知悉其所生产或经营的食
品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危
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时,能够及时报告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通告消费者,
并同时采取收回、更
换、赔偿等有效补救措施,从而减少缺陷食品对广
大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说明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强。虽
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应免除企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仍然
可以根据其对消费者负责的积极态度而依法适度从轻
处罚。相反,如果
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发现问题并强制相关企业实施食品召回的,监管
部门应依法对该企业实施处罚,
一旦其拒绝召回缺陷食品,有关部门则
应对其从重、从严处罚。
除政府与相关企业外,另外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就是消费者。一旦
遭遇缺陷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
合法权益,获得相应赔偿?
消费者由于对缺陷食品的知识有限,加上我国在对缺陷食品的认定、查
处、相应处理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消费者在此类事件中一
直处于弱势地位。在食品安全方面,现行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
要
是《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
费者只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诉诸法律手段,
提出赔偿。而对
于缺陷食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的情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给
予明确,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及
早出台相关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
当然,缺陷食品出现后,有关部门在要求企业做好召回工作之外,
还应该做好食源追溯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问
题根源,保证从根本上杜绝
类似缺陷食品的再度出现。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做好重点品种和企业
的抽查工作,规范企业
的生产经营行为。□江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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