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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记者王晓冬报道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
称《特别规定》),其中对产品召回进行了具体规定。
《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
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
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
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
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
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
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
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
并处1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许可证照。
继2004年10月1日,我国率先在汽车行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
度之后,食品行业召回制度日前已进
入了议定日程。记者了解到,浙江、
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食品召回制度。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
长江在接受记
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准备在全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现
在正在深入研究,议定法规,应该说不太长的时间内,我们就会采
取这
项措施。”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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