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文忠)2007年5月24日,荷兰卫生、福利与体育部颁布了关于商品法案第18(a)条(通用产品 安全条款)服装防火安全的执行协议。作为监督燃烧危险服装的一部分法规,该协议是基于欧盟指令2001/95/EC而 制定的。该规定声称,荷兰的监督机关已与荷兰纺织服装行业的代表达成协议,在荷兰销售的服装除睡衣外应符合可燃性实验 。实验应按照ASTMD1230(一种试验标准)进行,火焰接触时间1秒钟,火焰扩展到127mm应不少于4秒钟。陈 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