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12月6日报道】1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在本 月底以前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并将在近期公布实行。
根据《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报告,企业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所涉及 的缺陷医疗器械,并将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不召回和未按计划召回的,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