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劣
药品的法定依据。但在具体办案中,执法人员仍
需结合案情实际,进行
综合分析判断并开展协查,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实践中,常常由
于部分执法人员机械地适用
药品检验报告,导致一些药品违法案件定性
和处理错误,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对这一现象做一分析探讨。
一、忽视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查验,错将不合格药品当合
格药品。
案例:2005年3月,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一药店经营的桃红清血丸
(标示为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批号为20040402820)进行抽样
检验,结果为符合药品标准规定,遂未对该批药品进行处理。后来,该
局在开
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时,才发现该批次药品所标
识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依法按假药进行了查处。
原因分析:药品质量包括药品本身的内在质量,还包括其外在质量
(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
规定,是否经过批准备案等),
两者是完整统一的,任何单方面都不能代表药品质量的全部。《药品管
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认定为假劣药品的情形中,
假劣药品不单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情形,还包括其他情形。药品检验只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做出判定,只对检品的质量负责,
而不对药品是否经过批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
明书是否合法等进行
审查,所以就会出现药品本身不合格,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形。
启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药品的检查应由表及里进行全面的检
查,对于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药
品标准规定的,可以直接按
假劣药品进行处理,不需要再进行检验,这样既可以节约药品检验成本,
又可以提高药品监管
效能。
二、忽视对药品检验结果的复验,错将合格药品当不合格药品。
案例:2003年6月,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一公司销售的复方丹参片
(标示为哈尔滨××制药厂生产,批号
为20020502)进行抽样检验,结
果为药品鉴别项不符合标准规定。该局接到检验报告书后,当即对该批
药品按假
药进行查处。后经被抽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验,结果该
批药品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最终撤案。
原因分析: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结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可能会出现误差。为了保证药品检验结果的
客观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复验。”通过复验,复验结果可能与最初检
验结果不一致。《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规定,药品复验后不得
再
行申请复验,也就是说复验结果才是最终的处理依据。
启示:药品监管部门在送达药品检验报告时,应书面告知被抽验人
申请复验的权利、程序及时限等内容。当事
人如果自动放弃申请复验权
或是依法不予受理的复验申请(如热原、装量差异等),方可依据药品
检验结果进行处理,否
则必须依据复验结果才能进行处理。
三、忽视对不合格药品的协查,错将假药当劣药。
案例:2004年10月,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一公司经营的健胃消食片
(标示为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批号为0401730)进行抽样检验,
结果为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该局当即对该批药品依法
进行了
查处,但后来在《陕西省2004年第三季度药品质量公告》中,证
实该批药品系假冒药品。后经江西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协查,标示
企业从未生产过该批次药品。
原因分析:当前违法分子制假手段日趋高科技化,常常假冒名牌企
业的药品,有的已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单
纯靠检验手段已无法全面彻
底地打击惩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在药品质量公告中常常有假冒
名牌药品生产企业的药
品,甚至同批次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依靠或
联合企业进行打假。该局虽然对该批药品进行了处理,但属于降格处理,
严格意义上讲,药品案件定性是错误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规定,对于抽查检验为不合格的药品,在发布药品
质量公告前,必须与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查,如果生产企业没有
生产过这一批次药品,不论检
验结果如何,均应按假药查处。
启示:对于抽验结果为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不含中药材、
中药饮片),如果检验结果应判定为劣药的
,在对方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协查未复函或药品质量公告未发出前,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暂不做处
理,待调查工作结束后
依据协查结果或药品质量公告进行处理。
通过对上述几起案例的分析探讨,可以看出药品检验报告书是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假劣药品的重要依据,但
绝不是惟一依据。监管人员
在执法实践中,应坚决摒弃药品检验结果是判定药品质量惟一依据的错
误观念,尽可能做到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假劣药品,也不错误地定性任何
一个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药品监管执法的严肃和公正。陈晓平;
张
恩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