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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7月2日报道】6月20日,全国部分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江西省
南昌市召开。会上,国务院就《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0个省市地方政府
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人士称,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被视为"全民医保"的"第三张网",我国医疗保险由此将实现制度上的"无缝隙"覆盖。
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劳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座谈会上说,城镇居民医保的参
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保障重点是住院和门诊大
病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而城镇居民的其他医疗需求主要由家庭或通过建立包
括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解决。
胡晓义称,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家庭、政府等共同负担。"财政补助体现了普惠制的原则,对所有参保人给予一
般性补助,同时对困难人群给予追加补助。中央财政还将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座谈会上,国务院有关领导强调,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工作中要把握好五项原则:坚持低
水平起步,从国情、省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把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方财政补助的水平不能低于中央
财政的补助水平;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总体进度安排是:2007年,有条件的省份选择1~2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
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与此同时,"按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
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财政补助方面,《指导意见》初步确定政府对参保城镇居民每年拟按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
政对中西部地区拟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按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城
镇居民政府再拟按不低于60元埋单,其中中央财政拟对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3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
童所需家庭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原则上逐步由政府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拟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
财政部一人士透露,中央财政的20元补贴标准,是比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制定的。根据社会经
济发展状况,中央财政今后会逐步加大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孟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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