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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证明共分两类 报销须在指定时间
医疗费用票据不慎丢失,也可办理报销手续。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发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的通知》,丢失票据的参保人员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并在指定时间申报。
“以前没有原始票据是不能报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后,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并于医疗费用发生年度的次年4月1日至30日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进行费用申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建立台账,认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纸介材料单独存放。
据了解,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两类:一类是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类是无收费票据底联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一式两联,底联定点医疗机构留存3年,以备查验。
据介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医保中心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
8家医疗机构终止医保协议
市医保中心发出通知,自8月13日起,北京市公安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将被终止服务协议。此次涉及的8家定点医疗机构并非因为违规,而是因为合并、停业、机构注销等原因被终止服务协议。
北京市公安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
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第二医院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北京万杰医院
中央党校医院
昌平区昌平镇医院
城镇新安里东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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