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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鼓励主动召回"问题"药品

http://www.sina.net 2007年12月25日 10:40 产经网-中国企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2日在例行 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食品 药品监管 局日前公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 药品。

  颜江瑛介绍,为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 回管理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增加了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的企业减免处罚的条款,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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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 动召回药品的,将责令其召回药品,并处以 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

  颜江瑛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 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 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 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 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 品生产企业还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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