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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2日在例行
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食品
药品监管
局日前公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
药品。
颜江瑛介绍,为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
回管理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增加了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的企业减免处罚的条款,但不 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
动召回药品的,将责令其召回药品,并处以
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
颜江瑛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
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
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
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
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
品生产企业还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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