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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而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必须遵循商品经济规律。其中,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并解决:
一、注重培育和刺激对科技中介的"需求"的成长
"供给"和"需求"是经济领域中一对基本矛盾,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都是在供给与需求 的矛盾演化中出现和发展的。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对产品和服务的推动作用往往更直接、更有效,更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构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当前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由于受传统计划体制的思维贯性影响,政策作用点常常在扶植"供给"而忽视了刺激"需求",结果往往造成政策效果不明显。纵观我们周边的地区和国家,无论是香港、台湾,还是韩国、新加坡,政府在促进产业发展时总是从扶植供给和刺激需求两个方面制定政策。因此,当前在制定促进科技中介发展的政策时,应该大胆尝试各种鼓励、刺激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如,政府出资设立扶植科技中介的专项资金,但资金资助的对象是通过市场购买中介服务的企业,而不是中介机构本身。这一样,一方面可以通过刺激扩大对中介服务的需求来拉动科技中介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培育、增强了接质论价的购买中介的意识,有利于保障中介服务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
二、认准、抓住科技中介服务的盈利点并据此培育、强化自身的增值服务能力
科技中介服务是一种集成式服务,这种集成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技术集成,任何能够实现商业价值的技术都是集成式技术而不是单一技术,技术经纪人最基本的增值服务能力就是集成技术的能力。第二层是生产要素的集成,当一个企业的某一要素出现"木桶短板"时,往往需要中介的帮助,或帮其融资,或帮其寻找职业经理人,或提供财务和管理咨询等等,通过这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实现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的整合,消除"短板"现象。第三层次是企业在市场的定位和产业链的集成,这是战略层次上的增值服务。不同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其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增值服务能力,不管这种能力的具体形态有何不同,其核心都是相同的,即集成的能力。没有集成的能力就做不好科技中介。
科技中介机构若要培养增强自身的集成能力,第一,其从业人员应当是多面手,既具备相当的科学技术知识,又了解基本的商品经济规则,还应该拥有知识产权等某些专门的知识。第二,中介机构应该学会利用网络组织,因为一个复杂的集成项目往往是很多行为主体合作的成果。这些合作的主体在市场中彼此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呼应,构成一个多中心的网络,随着目标任务的复杂程度而可伸可缩。多项源于实践的研究证明,网络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有效的组织体系。
三、解决好科技中介服务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技术交易的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都是通过契约事先约定的。但在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现阶段,有关技术交易中的利益分配规则尚有重大欠缺,从而造成技术交易不畅。如,据有关调查,有相当一部分高等院校没有制定明确的技术成果产权界定和利益分配办法;国家有关奖励成果发明人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的规定也缺少可操作性;科技中介机构内部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没有被充分重视。现在常常看到的现象是:研究出的成果长期被束之高阁可以无人过问,也不被认为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消费,而科技人员或技术经纪人如果从成果转化收益中切出一块来归已则往往被戴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相关的具体制度,特别是没有物化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如何参与分配的正式制度仍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原则行事,自下而上地创造性地解决科技中介服务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就势在必行了。
国外值得借鉴的做法有:第一,为鼓励技术需求方大胆、主动使用国有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新技术,将技术转让费的收取放在新技术应用获取收益之后。如果应用失败,则不收费;若应用获益,则按事先的约定收取技术转让费。第二,国有大学或研究机构所获取的技术转让或实施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如各1/3)在校、系(院、室)和该技术发明人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要制度化、透明化,以真正达到其激励作用。第三,在国有背景的技术中介机构中,允许其从业人员入股,或将其智力和管理能力参与收益分配契约化,即事先谈判约定分配方式及比例,并认真兑现。目前这三种做法均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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