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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1日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上岗

http://www.sina.net 2008年01月09日 16:22 产经网-中华建筑报


  编者按2008年元旦的钟声敲响之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大批新法 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正式施行,这些新法的施行无疑将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法制天地版在新年的第一期选取 一些与我们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一摘要,呈现给读者,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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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劳动者应该学会用新法保护好自己的 合法权益。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有五大亮点。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 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第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 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新法明显扩大了员工辞职权限,即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 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第五,新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城没 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明确把村庄纳入 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 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 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 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严禁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称《就业促进法》)再一次宣示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 外,《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对乙肝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 应聘人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第62条弥补了目前的立法空白,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 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培育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 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定》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实际工作,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

  《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原先一些"隐性"的不公平就业,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比如说,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 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有力保障了应聘人员的知情权。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 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甚至包括"劳动报酬"也应如实告之;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 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对于日益频繁的职介服务,《规定》对一些违规行为明确列出了硬约束。按照新《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 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 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新《规定》还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也就是说,进城务工者可同享就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两税合一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 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4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 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 息休假权利,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 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 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了保障这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执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 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 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经营性公路建设投标设门槛

  交通部公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 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具 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设置了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最短收费期限法。采 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 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排 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 产经营和使用。

  根据《办法》,个人如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故隐患,或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将被处于10 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果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可罚50万元。

  地方篇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明确界定"禁地"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从事装修的单位进行了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限定; 同时,对很多装修"禁地"进行了明确界定,装饰公司的施工不能再随意、无序地进行,必须按照规范操作。

  《条例》规定,装修人在做好装修准备以后,要提前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并提供相关资料。业主在装修之前除 了通知物管单位,还应当告知相邻权利人。《条例》规定,"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 停电等,施工方、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 权向施工方追偿。"

  此外装修设计不能乱拆乱改,《条例》明确规定,"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有以下行为: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橱、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 凿洞口或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同时,《条例》规定,不可将未做过防水处理的房间或阳 台改成厨房或卫生间,不可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广州市城市供水条例》为居民用水保驾护航《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 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 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如果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将面临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为城市规划立新规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 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 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条例》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行为,有权向长株潭城市群 区域内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将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 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作包括: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及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同时,《条例》还规定,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建立 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物业管理条例成都深圳苏州三地各具特色

  1月1日起,成都市、深圳经济特区及苏州市分别开始实行各自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问题,设 置了"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体系,明确了住宅物业交付使用监管制度。关于物业的管理维护问题,《条例》将业主自治规则 体系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成都市所有小区,不仅包括实行委托管理的小区,也涵盖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扩大了业主大会职权,避免了因参与率低等情况阻碍业 主大会作出决定,影响业主自治权行使的情况。其中规定,与会业主所持有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总投票权半数,且与会 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过半数,业主大会会议即为有效。同时,针对老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小区的情况,《条例》规定 ,最高可处以吊销资质的处罚,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停车场要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 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同时,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对车位的只售不租,《条例》规定:"尚未出售的停 车位,有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租赁的,必须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把道路空地作为 停车场地出租。"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以"城市轨道交通"取代"地下铁道"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原有法规相比,"地下铁道"的概念被"城市轨道交通" 所替代。《条例》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设施保护、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内容。

  《条例》不仅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规定,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等。同时,《条 例》还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电力、通讯等单位设定了相应义务。此外,《条例》还对乘客以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了相 应规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构建"生态安徽"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 砖的生产和使用。由于目前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还处于鼓励发展阶段,为此,《条例》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规定了鼓励 和推广的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限制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条例》也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 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资源节约、生态保护、建筑功能改善,是改善居住条件、建设资源 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生态安徽"的重要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让红砖彻底"退休"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下称《条例》)1月1日起施行,已有2000多年历史的红砖将 彻底"退休"。

  《条例》规定,在规定禁止使用红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 按照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红砖、无法改正的,按红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10元的罚款。同 时,凡违反该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 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现有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禁止占用耕地、林地 建窑烧砖或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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