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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形势分析

http://www.sina.net 2007年05月21日 10:57 产经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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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郑成思教授的《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之后,本报开始刊登另一篇获得“国家知识 产权战略征文”比赛一等奖 的作品--北京大学法学院何怀文先生的《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刊 登此文不表明我们完 全赞成作者的观点,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供 大家参考。本文主要站在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符合中国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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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护 实际需要的角度指出,知识产权仅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政策工具之一。因 而,知识产权战略应分为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战 略和整合发展的知 识产权战略。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主要分析了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 略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运用经济 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 强化及技术垄断和控制给予了充分的阐释。

  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不同于美国、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日本的知识 产权战略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形 成的科技、经济、市场优势。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为了提高知识产 权保护水平,更不是 被动地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政 治姿态。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乃至于其框架、视角和方法,都取 决于中国发展的大战略,取决于中国面临的独特的国内国际形势。

  一、国际的形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技术垄断和控制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政治优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 律和非法律的手段,垄断和控制全球范围内 的技术扩散与利用。国家间 的技术竞争不再单纯是技术先进性的竞争,更是发达国家之间技术垄断 性的竞争,是发达国家 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垄断和控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断强化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 孜孜不倦地努力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世 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它们凭借贸 易手段,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诉 诸于其193 0年关税法的301条款和337条款,通过贸易手段,单方面寻求 知识产权利益。借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机,美 国和欧盟联手将 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贸易谈判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为 获得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纺织品等 贸易的承诺,不得不接受了《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从此,所有WTO成员,无论发展 水平 如何,都不得不接受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TRIPS 协议生效后,所有WTO成员间以及WTO 成员与非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都必须至少符合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但是,发达国家并不满足于此,它们继续通过政治经济优势,仰仗 贸易优势,致力于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 标准。美国在2002年贸易法 规的快速审议授权(fast-trackauthority)HR3009中称:“美 国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的谈判目标在于:确保任何有关美国介入的知识 产权的多边与双边贸易协议规定都能够反映 美国国内法律相似的保护标 准;为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的新技术以及在传送和传播产品方面的新手 段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

  事实上,发达国家以国际贸易为谈判砝码,在双边贸易或双边和地 区贸易与投资协议中,越来越多地要求发展 中国家做出超越TRIPS协议 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一系列超越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甚至引起了 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和忧虑。儿童公约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 和2005年要求萨尔瓦多和厄瓜多尔评估自由贸易协议对 药品获得的影响, 要求确保儿童获得健康的权利。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已 卷入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 旋涡中。

  (二)技术垄断和控制TRIPS协议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 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 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 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但是,TRIPS协议的实施,未必有利 于技术向发展 中国家的转让和传播。实际上,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 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全球技术转 移的增长,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技术转移中所占的份额在下降。“这同时意味着发展 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 在扩大,意味着它们对发达国家 的科技依附地位的强化。”这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首先是二流技术的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仅是影响跨国公司选择 以货物出口,还是以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供 应相关市场的一个因素,它 对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贡献很有限。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跨 国公司可能倾向于选择 直接投资或技术许可。但是,许可的技术往往是 容易模仿的二流技术。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它 们 会竭力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泄密和竞争对手的壮大(参见巴克莱和 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 转移的是“边际 产业”,即已经或即将失去竞争力的产业(参见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 论)。

  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转移的是已标准化的技术(参见维农的产 品生命周期理论)。已经标准化的产品,市 场竞争激烈而利润微薄。然 而,通过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仍旧保持着对技术的控制和获益,从而制 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 经济,制约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大大 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从技术进步中获得的利益。

  其次是技术溢出的有限。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强”保护不会增 加伴随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的研发输入。也 就是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未必能获得更多的技术溢出(spillover)。事实上,跨国公司将90% 以上的研发 经费投回母国;只有不到10%的投入在当地,而其中大部分 投入于产品质量控制和小改进。此外,跨国公司的国外研究开 发活动也 高度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以美国为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海外研 究开发活动迅猛增长。1986年美国 的海外研发开支为46亿美元,到1997年就为140亿美元;而海外研发占 美 国公司全部研发开支的比例从1985年的6.4%增长到1990年的9.7%, 1997年达到10.4%。但是,2 /3以上的海外研发资金集中在美国企业设 于德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和日本的研发机构。

  另外,跨国公司还实行核心技术锁定,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 它们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 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 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部分,设置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 本地化生产过程中受挫 。

  第三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联盟。跨国公司构建的各种各样的战略性技 术联盟,形成了跨国公司的技术网络,控制 了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的方向、 规模和速度,掌控了世界科技知识的生产和扩散。战略性技术联盟高度 集中于美国、欧盟和 日本,它们占1980年到1994年发达国家企业间所订 技术协议总数的91.24%。比如美国与欧盟的交流占其总量 的52%,与 日本的交流占其总量的18%。世界日益被分解为以发达国家为核心的科 技圈。

  此外,跨国公司间还进行专利联盟,控制技术发展和相关的世界市 场。比如,DVD的3C联盟,由飞利浦、 索尼、先锋3公司组成,后LG加入 而成为4C;6C联盟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公司组 成, 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DVD行业无疑是跨国公司的一个“俱乐部”。

  最后则是发达国家的政策限制。发达国家政府还常常对跨国公司技 术转移施加政策限制。比如,美国政府目前 只许可低水平技术的对华转 让,完全封杀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的转让。20世纪90 年代以来,美国还 试图利用“瓦森纳条例”,说服其他32个成员国加强 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

  综上所述,世界全球化经济形势下,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 不断强化、发展中国家从技术模仿中获得的 利益不断被压缩;另一方面 跨国公司及其战略性技术同盟构成的跨国公司的技术网络,很大程度上 控制了世界科学技术知 识的生产和扩散,世界被分解为以发达国家为核 心的科技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在扩大,其对 发 达国家的科技依附地位在强化。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不可能通 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通过国际技术扩 散,获得先进技术,实现国 家的腾飞。即使发展中国家超出TRIPS协议,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水平,也并不意味 着先进技术更容易扩散到发展中国家。TRIPS协议本 质上是跨国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体现,TRIPS协议规定的目 的,仅仅 是发展中国家企图保护自身发展的尝试。因此,中国的腾飞必须依赖自 主创新,依赖于国家内服务于自主创新的 一套制度。

  二、中国的形势: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家发展阶段TRIPS协议使中国丧失了 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 自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事实上可能超过了其社会发展水平。KeithE.Maskus2000年的研究表明, 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倒U形的关系,即专利保 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转而开始 上升时有所减弱,在 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发达水平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逐步加大。 而且,在收入水平越高时,保 护力度增强越快。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 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 y),接 近1985年的2000美元(1985internationaldollar)。其实道理很简单: 最不 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创新能力,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当收入 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 政策,但其主 要精力仍旧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 知识产权的保护。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相结合》的报告也指出:就 现在已经获得重要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国 家来看,知识产权“弱”的 而非知识产权“强”保护和它们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形成阶段相联系;知 识产权强保护并不直接 影响经济发展。

  中国目前虽然GDP总量居世界第4位,但人均GDP仅为1700美元左右, 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国家对外 技术依存度超过50%,技术发展阶段处于 从引进技术、跟踪技术阶段,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相结合转变。然而, 创新 仍多为跟踪研究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的改进型创新,而非原始创新。 因此,中国发展的现状并不需要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现在不可能违反TRIPS协议,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中国 显然不宜超越社会发展水平,强化知识 产权保护。依中国现实的发展状 况,社会的进步很是依赖技术的扩散,国民经济承担创新的风险和成本 的能力有限,急需 资金优先发展社会目的。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 应该避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倾向,于具体措施制定之时,尽可能利用 TRIPS协议的制度空间,尽量避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强保护。 同时,知识产权强保护给国内企业的利益少, 而容易造成外国企业在华 的垄断地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之一应该放在市场竞争规制 上,注意消除TRIPS 协议下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弊端。

  (文章略有删节,未完待续)

  何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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