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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迈上新台阶

http://www.sina.net 2007年12月03日 11:38 产经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以下简称新《细则》)经

  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9月19 日以农业部第5号令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同时 废止。这是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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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也是我国知识产权 保护体系完善的一件大事。为了让社会各 界人士更加准确地理解新《细 则》规定,同时也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营造全社会 尊重、保护农业知识 产权的良好氛围,本报本期专题特约请农业部植物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张凤桐对新《细则》进 行解读。

  顺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法规、规章:

  1

  .新《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制定本细则。

  2.新《细则》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 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专家观点:张凤桐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我国自

  1999年4月23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以来,农业部依据 《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先后制定、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下称《细则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 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部门配套规章,初步建立了 我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 业的发展。农业部已连续发布了6批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 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62个。今年上半年,我们又在农业部相关网站 上公开征求扩大名录建 议,明年初有望公布一批新的保护名录。截止2006 年底,农业部共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3879件( 其中2006 年为883件)。农业部先后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了农 业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在全国查处了农业植物新品种假冒、 侵权案件959件,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权益。经过几年的实践,植 物新品种 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和农 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事业, 相关制度建设都还处在不断摸索和完善的 过程之中。随着农业植物新品 种保护事业的发展,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新情况、具体案例的不断出 现,现行法规制度特 别是《细则》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 业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在制度建立之 初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实际情况估计不充分,使现行的《细则》本身存 在一些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大量出现的实际问题;其 次,由于我国农业 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所带来的内外环境的变化,使现行的《细则》 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第 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下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现行的《细则》中出现了一些和国家 相关法 律法规不吻合的地方。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 细则》就成为确保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 展的重要措 施。

  为此,在2005年5月,农业部成立了《细则》修订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和梳理总 结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起草提出 了修订草案讨论稿,通过向各省农业相关单位发文以及在“中国农业植 物新品种保护信息 网”发布信息,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 起草工作小组于2005年9月至12月分别在乌鲁木齐、沈阳、昆明 、广州 和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5大片区修订《细则》座谈会,直接听取了各地 农业行政部门、种子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 位、种子企业、新品种测试 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又反复进行了 讨论和修改并形成了《 细则》修订稿,于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由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第5号令公 布,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突出激励农业科技创新宗旨相关法规、规章:

  1

  .《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 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 例。

  2.新《细则》第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 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 简称育种者)。

  专家观点:张凤桐

  这次修订《细则》的指导思想

  是:以完善机制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为出发点,以营造公平有序市场 环境、优化服务提高审查测试效率为着力点 ,以全面提升我国种业和农 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确保在激烈的农业国际竞争中我国农业可 持续发展为目的。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细则》修订过程中遵循了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现实与前瞻未来相结合。二是贯彻 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三 是遵循效率原则。我们在《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几年来的经验和 今后发展的需要,通过 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意见,适当简化和调整了一些 申请审查程序,进一步提高品种权申请受理、测试、审查、授权和复审 等 工作的效率。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修改违背现行法规政 策的内容,理顺制度关系。二是进一步明确 概念和标准,规范审查,保 证公平公正。三是梳理审查测试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四是补充 完善,填补制度空白。 通过这些修改,主要是希望为品种培育者、经营 者、使用者和管理者营造一种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制度空间,促进尊重 知 识、有序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切实贯彻激励和保障农业科技 创新的立法宗旨。力求公正、高效、便捷相关法规、规 章:

  1

  .新《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 权。

  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 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 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 人。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提供 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2.新《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 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 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 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3.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4.新《细则》第四十一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 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 纳第1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 并予以公告。品种权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专家观点:张凤桐

  在新《细则》中对很多概念和标

  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借此规范审查,保证公平公正。主要修改内容 有:对“销售”和“育种者许可销售”、“ 已知的植物品种”、“相关 的特征或者特性”、“近似品种”等概念作了解释,明确了具体审查测 试判定标准,增强了可 操作性;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的内容作了 更加明确的要求;明确了农业部强制许可的决定期限;将“品种所有人” 改为“育种者”;在新《细则》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申请日前”,明确 界定4年期限的计算时点是申请日;新增了第十八条 最后一款,以统一 同一品种在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中的名称,尽 量防止一个品种多个名称。

  梳理审查测试程序,提高品种权申请审查效率和强化服务是此次修 改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 ,简化申请文件。为了减少 申请人提供文件的交叉重复,减轻申请人负担和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将 “说明书摘要”与“技 术问卷”合并为一个文件,减少重复内容。第二, 梳理程序,缩短审查授权周期。例如,将“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 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等原来属于实质审查的 内容提前到初步审查阶段,有利于申请品种尽快进入 测试,缩短审查周 期;增加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对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 规定的申请的处理办法;还有就 是将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 年费的时间由3个月缩短到2个月等,督促申请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 尽早获得 品种权,借以加快授权进度。第三,简化了复审人员回避的决 定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和工作效率。第四,根据《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取消了原《细则》中有关指定代理机构的规定。第五,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 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968号),取消了原《细则》中有关缴纳测试费和 滞纳金的 规定,大大减轻申请人的负担。第六,对提出异议的人增加了 举证责任的规定,借此防止滥用异议权损害申请人利益。

  在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上,新《细则》第十条重申了一个品种不能 分别申请取得两项品种权的规定,将“同一 个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 分别同时申请品种权”修改为“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 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 申请”,防止对“同时”的时间跨度可能出现的 不同理解。同时调整了对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权利归属处理的顺 序 ,将原《细则》中“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 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修改为首先实行当事人自行 协商原则,更有 利于消除争议,促进和谐。

  此次对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品种权申请期 限也进行了修改。将《条例》实施后新列入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 属或者种,能享有4年新颖性宽限期的品种权申请的时间由“从名录公 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 修改为“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为在 《条例》实施的初期,普及相关法规、规章需要一定时期,所以原《细 则》对公布名录后享有4年新颖性宽限期的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期限规定 为2年内。对《条例》已实施8年的今天而言,这个 规定期限过长,因此 将其缩短为1年内,以促使育种者在名录公布后尽早申请,尽快保护我 国育种成果。填补制度空白相 关法规、规章:

  1

  .新《细则》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 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 、茶树、果树(干果除外)、 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 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2.新《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 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 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 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3.新《细则》第十八条最后一款: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 名称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品种审定 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审批的品种名称一致。

  4.新《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 请等相关事务时,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 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 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 托书。品种保护办公 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 构联系。

  专家观点:张凤桐

  此次修改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

  补充完善,填补了制度空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将藻 类明确为农业部保护的植物范围。第二,对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 室的职能范围界定作了进一步补充。由于《细则》制定之初,农业植物 新品种测试中心以及农 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 尚未建立,所以在对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职能范围界定上, 没 有明确其对两个中心的管理职能,因此《细则》修订稿在农业部植物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职能中补充了“负责组织植物新品 种测试和繁殖材 料保藏的组织工作”。第三,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做了补充规定。 为了确保对申请品种权的品种进 行田间测试符合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品种权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增设了应当提供 生产性试验 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的条件要求。第四,在通过代理 方式申 请品种权时,为了明确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在提交的申请 文件中增加了对代理委托书的要求。植物新 品种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张凤 桐

  新《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中的新进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与植 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需求比较 ,我国还面临严峻的形势。 首先在国际方面,《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于1961年在巴黎通 过,并从1968年正式生效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叶, 《公约》的加盟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极少加入。但 是近年 来,受多种国际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许多发 展中国家难以回避的选择。到目前为止,《 公约》成员已发展到65个。 《公约》自生效以来经过了1972年、1978年和1991年的三次修改。在《 公约》 的65个成员中,目前加入《公约》1991年文本的成员已增加到40 个。我国加入的是《公约》1978年文本。随着 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加入《 公约》1991年文本,我国也面临着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的重要抉择。实 施《公约》19 91年文本,无论是对我国农业科技、农产品贸易、农民利 益以及行政管理等都将带来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影响,需要开 展广泛 深入的专题研究,分析利弊,建立相应制度措施,积极稳妥地应对国际 形势,争取有利的国际发展空间。从国内来 看,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 护虽然取得良好开端,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 及配套政策尚不完善。 现行《条例》及配套制度难以适应我国农业发展 和加入WTO所带来的内外环境变化,特别是与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一批新 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由于本次《细则》的修订只能限定在《条 例》框架范围之内,在许多制度完善方面还很难一步 到位,需要进一步 系统化的制度建设。二是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显滞后。植物新品种保护 前沿动态追踪和系统研究比较缺 乏,DUS测试指南的研制进程不能满足 发展需要,信息化程度低,专业人才缺口较大。三是行政执法能力亟待 加强。许 多省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存在执法人员缺位、执法水平不高和缺 乏规章制度等问题,影响了对品种权案件的及时、公正和有效 查处,制 约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还 任重道远。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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