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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我市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提出,对线内建筑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全面清查生态线内建筑物,作为各相关部门履行基本生态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人士表示,此举对于落实科学 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高压线”意义深远
《意见》指出,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意见》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同时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意见》说,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全面清查生态线内建筑物
《意见》提出,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配合,对线内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清查,查清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权属等情况。
规划主管部门将现状清查的结果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制成图表和名册,并报市政府审查后,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图表和名册将详细记载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情况。
经市政府审查并公告的线内建设现状图表和名册,可作为各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基本生态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线内建筑实行分类管理
《意见》提出,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已建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予续期
《意见》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
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届满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届满的,原则上不予以续期,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类处理线内违法建筑
《意见》提出,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加强生态线的监察考核
《意见》规定,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监察和考核。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生态遭到破坏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线内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专题撰文深圳商报记者董超文张兴衍通讯员王海江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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