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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出台
本报讯为贯彻今年实施的《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文,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分别就认真执行《条例》、深入宣传《条例》、贯彻执行《 条例》进行部署,并要求有
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条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中,着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定好本地区的地
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贵州省矿山环境保护
和治理规划》进行认真组织并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将本地"十一五"期间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与地质灾害防治
治理项目结合起来,体现地质灾害防治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
二是要尽快建立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地质灾
害治理专项资金的筹建渠道及管理办法,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地质
灾害治理项目严格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和地质灾害隐患等级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承担。
三是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
治资质管理,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制度,规范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
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行政执法。
四是要尽快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即将下发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督促矿山企业
足额缴存保证金,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五是要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把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的保护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
结合起来。
(杜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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