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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6月7日专电(记者陈冀)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
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
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水电气等不得擅自加收费用……广东省物价局
7日正式出台“九条新规
”,旨在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新规从7月
1日起实行,原1997年版同时废止。
此次颁布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针对当
前商品房交易 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
步明确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
交易、产权转移等方面的价格行为责任和义务,其中“九条新规”分别
为:
一是明确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
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
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
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二是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明码标价制度。规定经营者应
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
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
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
格的,也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
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与此同时,公示内容还增加了商品房项目的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
三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
目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四是规定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
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
销售价格执行。
五是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
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之后,方可向购房
者代收相关费用。
六是明确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当由
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
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
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
嫁给购房者。
七是规定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销售时的价格承诺。
八是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
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
九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
易和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
手段,哄抬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将在近期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该局要求各
地要尽快组织开展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
介服务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
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
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
项价格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
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陈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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