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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国务院近日下发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
办法的通知。其中,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
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将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
核的重要内容。方案规定,对各地区节能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
发展
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
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评价的重要依
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制。具体考核办法为:采用量化指标,
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
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
加分;节
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
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考核结果分为
超额完成(
95分以上)、完成(80分~94分)、基本完成(60分~80分)、未完成(60分以
下)4个等级。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方案要求,各省级
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能耗企业应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1月底前,
向有关
部门上报其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发改委等
部门在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后,将形成
综合评价报告,该报告经国
务院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告。方案还规定了具体的奖惩措施。国务院通知
称,将节能减排完成情
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
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
的
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国务院还同时转发了《单位G
DP能耗统计指标
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通知表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
计制度,
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
巡查,确保
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
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
正性和严肃性。(周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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