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1月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决定已于1月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强调,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
《规定》明确,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