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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通知称,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
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 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
,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
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
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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