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 策。
《通知》要求,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将统一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返还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6至第10个年度内 ,返还70%;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55%;自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此外,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透露,我国政府正计划调整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沿海核电发展。到2020年, 核电占电力总装机比例力争达到5%以上。
(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