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能源领域,特别是煤炭这个特殊行业里,外资入股一直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由外资亚美大陆控股的山西晋城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就是在这样的争议中成立起来的。这家耗时7年建成的高
品质煤矿,在投产半年之后却传出要更换新东家。
近日,本报获悉,控股方亚美大陆拟将其持有的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56%的股份 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转让。
一石激起千层浪,亚美大陆的转让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中方股东的利益?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山西相关部门的热门
话题。
外资第一单背后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组建于2000年5月,是中国首家中外合作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现该公司由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56%)
、山西兰花科创股份有限公司(36%)和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8%)共同出资成立,并于2007年7月正式投产。
据了解,亚美大陆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总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中方股东兰花集团是国有大型煤炭集团
,其旗下"兰花科创"是山西第一支煤炭股。"兰花跟亚美合作,一开始就是一个怪胎",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称。贺贵元目前还兼任着亚美大宁能源有限
公司董事长,"但这只是一个形式,我对大宁煤矿的经营事务并没有决定权。大宁煤矿是原国家计委1992年划拨兰花集团
的接替井,但合作经营时不知怎么就将采矿权无偿交给合作公司。这就像一辆我开了8年的汽车,托别人去挂张牌照,然而拿
回来却挂在了别人名下,自己反而成了一个参股方"。贺贵元很无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的成立起源于当时的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决意引进外资。
煤炭是中国的基础性能源,煤炭中的稀有品种如无烟煤在最新的外商投资指南中属于限制类,且不允许外资控股
,即便是中国企业,要想取得此类煤矿的开采权也是难上加难,而晋城市政府当时准备拿出来进行合资谈判的大宁煤矿就属于
稀有的无烟煤矿。
"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冲动是促成亚美大陆控制合作公司的主要原因",晋城市政府的一位官员说。据知情人士透露,亚美大陆提出投资大宁煤矿的前提条件就是控股。虽然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公开的确认,但据
记者调查,亚美大陆在进行合资谈判时,起用了多位"中国面孔"进行公关,在公开的报道中,亚美大陆"和地方政府关系不
错"、"专门小组"等词语频频出现。采矿权是如何"下嫁"外资的?
据晋城当地的知情人透露,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之初,政府内部就有很多不同意见,但为了维护当地的所谓"
招商引资环境和遵守合同"的考虑,合作公司还是挂牌成立了。
有一个鲜为人知的细节是,合同签订后,山西省政府的一位领导在晋城考察时听说此事大为吃惊,质问贺贵元:
"这么好的资源怎么让外商控股了呢?"贺贵元无语。
"谈判的不是我,签字的也不是我,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份签完了字的合同书。"贺贵元无奈地告诉记者。
记者手中的合同书显示,合作公司的第一任董事长是当时的晋城市煤管局局长,在经过了数次领导层变更后,贺
贵元才担任了董事长,但这个所谓"董事长"也只是个形式。根据合作经营公司章程,中方任董事长,美方出任总经理,经营
权由美方控制,贺在公司不参与具体经营。
失去合作公司的控制权还不是最主要的,最要命的是,本属于兰花集团的至关重要的采矿权也莫名其妙的被外方
控制了。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合同中约定采矿权归合作公司所有,而合作公司又被外方所控制,这样,采矿权就顺理成章的
由国家无偿划拨给兰花集团变为划拨给合作公司,由于外方控股合作公司,实质等于无偿给了外方(后国家要求所有煤矿交资
源价款,该采矿权仅被评估作价6000万元左右)。
如果仅仅是维持现状,贺贵元虽然无奈,但也可勉强接受。但2007年11月,外方亚美大陆在香港以10万
美元注册了一家名为亚美大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时亚美大陆的有关人士反复向兰花解释说将亚美大宁的
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完全是为了避税的考虑。
就这样,亚美大陆"充分"利用了之前合同中关于合作方可向其关联公司转让股权的约定,而对于此关联交易,
中方股东只能接受,而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亚美大陆顺理成章地将其56%的股权转让给了香港子公司。
不仅如此,日前,亚美大陆发给中方一份文件称,其股东之一万浦集团欲收购亚美大陆在合作公司的全部股份,
交易已进入最后阶段。亚美大陆称,该交易为内部交易,外方无需向中方履行通知义务,也不会向中方出售其股份。
这让贺贵元忍无可忍,"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就是吸引先进技术,双方进行战略合作。可合作公司投产仅半年,
外方就急于在资本市场转让股权,这明显是在投机。"国有资产流失之谜对于外方的做法,贺贵元显然不能同意。
"这绝不是简单的股权转让,这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能源安全以及平等、诚信等诸多问题",贺贵元说。
中外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国家无偿划拨给兰花集团的大宁煤矿采矿权能不能作为中方股权的一部分进入合作公
司。
记者手中的数份资料显示,兰花集团是以其拥有的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它现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向合
作公司出资,而大宁煤矿正是兰花集团所属的国有煤矿。据悉,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申请受让,即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家管理部门申请受让;一种是转让,即从已获得采矿权的权利人
手中有偿获得。
据了解,2000年成立合作公司时,对大宁煤矿的采矿权,约定由兰花集团转让给合作公司。但在办理过程中
,却是由合作公司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许可证。而代表中方签字的是当时的大宁煤矿矿长。
由某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的一份材料则表明,自1997年以来,大宁煤矿即为兰花集团所有,当时的大宁煤矿
矿长(无法人资格)无权与外方签订合同,也无权处分大宁煤矿的采矿权。对于采矿权而言,合作公司取得必须是由兰花集团
有偿转让,而事实上,转让却是无偿的。该调查文件认为,在此过程中,兰花集团的权属损害殆尽,国家利益也受到损害,明
显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按照相关人士的说法,大宁煤矿的采矿权是是怎么"跑"到合作公司手中的,至今没有人说得清楚。
限制控股防止"肥水"外流中国煤炭"十一五"规划中规定,煤炭开采欢迎各种资本进入,但十三大基地建设必须以"国有控股"为基础。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7年完成的一份报告称,煤炭业为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建议设立"
外商投资联合审查委员会",严格控制外资控股。
事实上,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是在争议声中运营的。一种意见认为,煤炭开采业引入外资参与,可以提升管理水平
和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可以起到支持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外资大量进入煤炭开采业并形成垄断,会危及国家的能
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这样的争论显然被山西省相关部门注意到了。
2007年3月,山西省出台了一项规定,外省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均不能单独在山西投资控股煤矿。按照山
西官员的说法,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增强国有资本,尤其是省内国有企业对煤炭业的控制能力。
贺贵元则认为,从新的政策来看,国家并不反对外资进入中国,但出于维护国家整体经济运行安全的考虑,对外
资进入的行业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也更应该限制"恶意"外资的进入,并且在外资进入后对"后合作或经营"也要建立某种监
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经济运行安全度和维护中外各方的合法权益。张伟勋
|